女童吃有毒炸雞后身亡
上午9時40分許,庭審開始,檢方首先將指控罪名進行了變更。在8月30日第一次開庭時,檢方指控張繼存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昨天則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承辦檢察官表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今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罪名。本案中,張繼存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且致1人死亡。
對此變化,張繼存和其辯護律師均表示沒有意見。但辯護人指出,張繼存生產、銷售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人死亡。銘銘當天還食用了其他食物,這些食品都可能產生亞硝酸鹽的增量,本案有很多不確定性,不應推定孩子的死亡是張繼存造成的。
上午10點半,法庭宣判。豐臺法院一審認定,張繼存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不具備食品生產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的情況下,非法購買并使用過量的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進行食品生產和銷售,致人死亡,屬于后果特別嚴重。法院據(jù)此判決張繼存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張繼存表示要上訴,“判得太重”。
追訪
被害家庭添丁 卻又患有病癥
昨天,銘銘的父親徐先生來到法庭,并表示判決太輕,“一條命就這樣沒了,他一分錢都不賠”。徐先生說,上個月,他的第二個孩子出生,但很不幸,兒子一出生就被診斷患有病癥(缺血缺氧性腦部損傷和心肌損傷)。他稱,事發(fā)時,他懷孕的妻子也吃了張繼存賣的炸雞,當時吐了。他表示將保留對張繼存追訴的權利。
對此,張繼存稱自己現(xiàn)在沒有能力賠償,其辯護人則認為新生兒的病癥不能證明是張繼存的行為所致。
案情回放
今年4月21日下午,銘銘的母親和姑姑在豐臺區(qū)汾莊市場買了張繼存店里的炸雞,回家喂給了銘銘。約半小時后,孩子嘴唇發(fā)紫,不停哭鬧。孩子被送到醫(yī)院后,于當晚搶救無效死亡。徐先生報案后,出售炸雞的張繼存被抓獲。后經檢測,涉案炸雞中亞硝酸鹽的含量超過國家標準150倍,銘銘則符合服用含亞硝酸鹽的食物引起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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