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公安局關(guān)于打擊整治酒駕飆車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規(guī)范我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著力營造安全、暢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市公安局定于2012 年8 月1 日至11 月30 日,在全市范圍內(nèi)開展打擊整治酒駕飆車違法行為專項行動,F(xiàn)將有關(guān)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酒駕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根據(jù)《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 規(guī)定,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大于20 mg/100mL 小于80 mg/100mL 的認定為酒后駕車,大于80 mg/100mL 的認定為醉酒駕車。
二、對飆車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規(guī)定可以認定為“飆車”行為: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高速行駛、反復并線、頻繁穿插的;為尋求刺激、賭博競技等駕車相互追趕、相互競速的;在道路上駕車炫耀特技(如漂移等)的。
三、對酒駕飆車違法行為的處罰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或違反規(guī)定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四)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五)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六)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四、查處酒駕飆車重要路段及執(zhí)勤點
(一)查處飆車路段:濱江大道、迎客大道、205 國道、沿江路、中山大道、興源路、東環(huán)路、西環(huán)路、永和路、萬綠大道、越王大道。
(二)查處酒駕執(zhí)勤點:老城區(qū)電影院、街心花園、鎮(zhèn)一中、明珠銀發(fā)、寶源東、石龍場路口;新市區(qū)華怡集團、原東埔圓盤、虹橋酒店、市黨校、客家文化公園、建設(shè)大道華達街、建設(shè)大道電信、河源大道紅星路、寶源西路口。
五、希望全體市民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自覺抵制并積極舉報酒駕飆車交通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工作,舉報電話:110、0762-3286300。
特此通告
河源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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