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期間母親去世 法院溫情執(zhí)法暖人心
本報訊 記者 蘇遠龍 通訊員 陳碧霞 今年7 月19 日,賴某無證酒后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源城區(qū)東埔圓盤紅綠燈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屬醉酒駕駛,被依法刑事拘留,后該案移至源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主辦法官介紹說,法院原定于8 月23 日下午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但8 月 18 日告知其親屬開庭時間時,得知其母親去世且于次日出殯,其親屬希望能讓賴某取保一天出來送其母親最后一程。
源城區(qū)人民法院在了解這一情況后,本著執(zhí)法人性化的理念,立即討論研究,最后通過院長批準,同意給賴某打開“綠燈”,鑒于被告人屬危險駕駛且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xiàn),法院決定將原定于 8 月23 日才開的庭安排到8 月18 日當天15 時公開開庭審理。如此,只為能夠盡快審理此案讓賴某送其母親最后一程。
當天下午,源城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宣判,依法判處賴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開完庭后,辦案人員立即前往看守所送達判決書,以及辦理取保候?qū)徬嚓P手續(xù)。當天18時許,被告人賴某從看守所釋放,其如愿盡了人子的本分。
法本是人設定,它的存在是為了更好地處理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基本符合社會的倫理道德、人類的感情思想,即法律富含人性化。賴某作為人子送其母親最后一程可謂情、可謂孝,是我們作為“人”應具備的基本權利。法律不外乎人情,縱然情不能大于法,于情于理,法院可以適當作出調(diào)整,使案件能夠兼具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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