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陽光事業(yè)提供陽光成分
據媒體報道:東源縣某幼兒園 孩 子 李 某 在 玩 鬧 中 踢 了 同 學 賴 某,賴某隨后將李某推倒在地,李 某口頭向老師確認手無大礙。然 而 ,經 司 法 鑒 定 ,李 某 右 肱 骨 骨 折,遺留右肘關節(jié)內翻畸形,構成 十 級 傷 殘 。 東 源 縣 法 院 經 審 理 后酌情判決,被告賴某對原告受 傷承擔 30%賠償責任;原告李某自 身承擔 10%責任;園方對原告受傷 承擔 60%賠償責任。
一個隨手的動作,就可以直接 導致孩子十級傷殘。在這起案件 中,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賴某的推 人動作是直接導致李某摔倒的原 因,而李某踢了賴某是間接導致 事情發(fā)生的原因,幼兒園老師未 能及時送孩子到醫(yī)院檢查,說明 幼兒園在肩負孩子安全工作上有 所失責,所以三方均有不可推卸 的責任。從事件性質而言,確實 讓人惋惜,因為這本該可以避免 的;從法院判決結果來說,至少讓 民眾知道,其實幼兒園對于孩子 的安全監(jiān)管負有一定的責任,但 責任不全在園方。
一些家長認為,孩子入園生活 學習,只要踏入幼兒園的門,幼兒 園就應當承擔監(jiān)護責任。上課期 間,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孩子發(fā)生 傷害事故,就應當由幼兒園承擔 全部賠償責任!肚謾嘭熑畏ā逢P 于幼兒園過錯責任就明確規(guī)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 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 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 ;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 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 責的,不承擔責任。”
這樣的安全事件,足以給更多 的教育機構敲響警鐘。當前,大 部 分 幼 兒 園 招 聘 教 師 入 職 門 檻 低,部分教師在安全意識、應急處 理方面其實還遠遠不夠。對于幼 兒園而言,筆者認為,一方面是要 定期對教師進行培訓,提升素質, 加強安全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則需 提升幼兒園辦學硬件設施,如在園 內配套監(jiān)控攝像頭,一旦發(fā)生類似 事件便可及時調取監(jiān)控查看。另 外,教育部門對于幼兒園辦學中教 師的聘用要進行嚴格審核,加強對 教師隊伍的培訓,將幼兒教師的選 拔、使用、考核、晉升和獎懲等納入 到教師統(tǒng)一管理的范疇,不能讓民 辦幼兒教師“流離失所”,要讓民辦 幼兒教師同樣有歸屬感。
幼兒園應當是幼兒愉快生活、 快樂成長的園地,可以說,幼兒園 能夠為祖國花朵們提供成長的陽 光成分。做好幼兒教育,不僅需 要幼兒園和幼兒教師用心去做, 更需要全社會認真去做。畢竟, 把幼兒教育當作一個事關國家未 來、社會和諧的事業(yè)來做,是全社 會的責任。
吳奕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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