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核設施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公開核安全相關信息。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與核安全有關的行政許可,以及核安全有關活動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報告、總體安全狀況、輻射環(huán)境質量和核事故等信息。
國務院應當定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核安全情況。
第六十四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公開本單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關文件、核設施安全狀況、流出物和周圍環(huán)境輻射監(jiān)測數(shù)據(jù)、年度核安全報告等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五條 對依法公開的核安全信息,應當通過政府公告、網站以及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核設施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申請獲取核安全相關信息。
第六十六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就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通過問卷調查、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以適當形式反饋。
核設施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就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以適當形式反饋。
第六十七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開展核安全宣傳活動:
(一)在保證核設施安全的前提下,對公眾有序開放核設施;
(二)與學校合作,開展對學生的核安全知識教育活動;
(三)建設核安全宣傳場所,印制和發(fā)放核安全宣傳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存在核安全隱患或者違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編造、散布核安全虛假信息。
第六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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