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會、市市場監(jiān)管局聯合 發(fā)布消費維權警示案例
案例一:
張女士2018年12月購買了位于連平縣某花園一套商品房,價格735500元,一次性付清。2019年10月份,張女士前往收房時發(fā)現實際房屋與購房合同上設計圖紙完全不符,認為開發(fā)商存在在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現象。遂投訴到連平縣消委會,要求退回全額房款。接訴后,連平縣消委會聯合連平縣市場監(jiān)管局、連平縣住建局等部門介入,并聯系該開發(fā)負責人進行調查核實,要求開發(fā)商提供房屋設計圖紙以及銷售宣傳資料,發(fā)現現房與圖紙不符,最終促開發(fā)商向該業(yè)主退還735500元購房款,
案例點評:該開發(fā)商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該開發(fā)商在進行房屋預售的時候,沒有向消費者說明房屋具體結構,印刷的宣傳圖冊與實際房屋結構不符,存在虛假宣傳行為。消費者除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外,還可以依據《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要求開發(fā)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雖有相關法律的保護,但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建議消費者要要求開發(fā)商將廣告中的實質性內容落實到雙方所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上,同時保留銷售廣告等相關宣傳資料。
案例二:2019年8月29日,邱先生投訴稱其9歲小孩私自在東源縣燈塔鎮(zhèn)橋頭某手機店購買了兩部手機,價格為2000元。商家以手機已開封并安裝手機卡使用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退貨。接到該投訴后東源縣市場監(jiān)管局燈塔所執(zhí)法人員立即到現場進行調查,得知商家于2019年8月29日向邱先生9歲兒子與其13歲伙伴銷售手機兩臺,共2000元。由于商家稱邱先生的兒子當天已把手機拆封并安裝手機卡使用,手機開始計算保修期,如退款只能按照二手手機價格回收,另一臺歐博信手機并未安裝手機卡,但手機充電器及藍牙耳機等配件已經遺失,無法按照原價退款。東源縣市場監(jiān)管局燈塔所執(zhí)法人員經過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邱先生退還兩臺手機及相關配件,商家退款1600元。執(zhí)法人員并現場對被投訴人進行口頭教育,要求如有未成年消費者購買手機等昂貴物品,應及時了解金錢來源,并及時聯系對方監(jiān)護人,得到監(jiān)護人同意后方可銷售。
案例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認定該交易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監(jiān)護人可依法撤銷,同時,該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實施監(jiān)護措施不力,對此次事件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監(jiān)護人有權要求經營者退貨的同時,經營者也可以要求監(jiān)護人分擔撤銷該交易所造成的損失。
案例三:張女士2019年8月份向源城消委會投訴稱,她在2017年10月份的某琴行報名了一期27節(jié)琴課,由于其指定授課的老師已離職所以要求商家退費,但遭到商家拒絕,且告知她27課須在2019年一年內使用完。接到投訴后,源城消委會多次與培訓機構負責人進行交涉,最終達成一致,商家同意退回張女士1520元的吉他課程費用。
案例點評: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和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目前,我國司法實際對上述條款的理解:參照交易習慣和慣例原則,是指在合同詞句或條款的含義發(fā)生歧義時,按照交易習慣或者慣例的含義予以明確;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無法確定時,參照交易習慣或者慣例加以補充。若培訓機構無法為學生提供合適的老師,學生可以要求退款。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由于培訓機構長期沒有為消費者找到合適的老師,消費者提出退回學費,但培訓機構一直不予履行,教育培訓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符合法定解除條件。
結合本案,市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考試培訓、興趣班或輔導班、駕駛員培訓等營利性培訓時,應與經營者訂立注明培訓項目、課程內容和課時數量、老師資格資質、教學培訓地點、收費項目、退費標準等內容書面合同,以便于詳細地明確相關信息,以便在日后發(fā)生糾紛時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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